工 作 內 容
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申 請 資 格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具有下列任一文件:(112.10.13修法,自112.10.15起適用)
一、 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一)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八十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最高不得超過35分)。
(二) 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或全日照護需要。
(三)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認定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二、 被看護者符合以下情形者,得採多元認定方式,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一) 若被看護者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符合申請資格,則可直接使用此手冊(證明)向本局提出申請,不需要到醫院開立「失能診斷證明書」。
(二)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是以下列類別且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者才符合申請資格(另有()附註除外):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 等 級 |
1.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2. 智能障礙 | 重度 |
3. 植物人 | 重度 |
4. 失智症 | 輕度 |
5. 自閉症 | 重度 |
6. 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7. 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8. 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9. 精神病 | 重度 |
10. 肢體障礙 | 重度 |
11. 罕見疾病 | 重度 |
12.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13.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吞嚥技能 | 中度 |
14.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三、被看護者現為75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且目前外勞尚未轉出或離境者。
四、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五、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開立符合全攤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者。
六、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月以上者。
七、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八、雇主曾聘僱家庭看護工,另身障證明永久有效,經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或曾聘外籍看護工現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
九、雇主目前名下有家庭看護工並雇主欲轉聘家庭看護工為中階技術,被看護者不限年齡者(限原雇主、被看護者及家庭看護工)。
十、被看護者為75歲以上目前名下沒有或曾聘家庭看護工,並雇主欲轉聘為中階技術者。
申 請 人 資 格
• 被看護人之配偶
•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應 備 文 件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及被看護人不需要在同戶籍 )
•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國內承接者皆需正本 )
每月固定費用
雇 主 負 擔 | |
基本薪資 | NT$ 20,000/月 |
加班費 | NT$ 2,668/月(4天) NT$3,335元(5天) |
就業安定費 | NT$ 2,000/月( 每三個月繳 ) |
健保費 | 約 NT$ 1,329/月( 每兩個月繳 ) |
職災保險費 | 約 NT$ 49/月( 每三個月繳 ) |
平均每月花費 | 約 NT$ 26,046 ~ NT$ 26,713 |
外 勞 自 行 負 擔 部 分 | |
居留證 | NT$ 1,000/年 ( 入出國及移民署 ) |
健保 | NT$426/月 |
體檢 | 約NT$ 2,000元/次 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入境3天內、6個月、18個月、30個月)(衛生署指定醫院) |
諮詢服務規費 | 第一年 1,800/月、第二年 1,700/月、第三年 1,500/月 (外勞人力仲介) |